苏卫办〔2014〕1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近日,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2014〕12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日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我省互联网涉嫌违规发布医疗保健信息的查处工作,受理、查办和督办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一)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相关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正相关证据意见。
(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通报移送书等。
(三)完成对查处案件的归档。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日常监管,受理、查办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一)对辖区内未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违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材料交送省卫生监督所。
(二)对已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但涉嫌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应当做好受理立案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因违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且已受过行政处罚,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材料交送省卫生监督所。
(四)对案件查处中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听取其陈述申辩,做好相关笔录,并将记录情况交送省卫生监督所。
(五)代为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等相关文书,并将送达回执交送省卫生监督所。
(六)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材料要求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交送省卫生监督所进行查处的案件,需提供完整、规范的调查取证等相关材料。
(一)对未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违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需交送的材料包括: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违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相关证据材料,如网站页面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二)对已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但违规发布信息的,需交送有关监管记录和案卷等材料,包括: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复印件;3、违规发布信息相关证据材料,如网站页 面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4、相关内部文书,如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对已受到行政处罚、但拒不改正,需由省卫生厅移交省通信管理部门对所涉网站进行依法处理的,需报送材料包括:1、首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再次违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相关证据材料,如网站页面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各地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联系。
省卫生厅联系人:管正涛、卢 瑛,电话:025-83620728、83620591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于一鑫,电话:025-83620861(传),邮箱:yuyixinren@126.com
江苏省卫生厅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