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原由我厅实施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事项,已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此项工作的落实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的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三)《卫生部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办函〔2011〕332号)。
二、申请受理部门及审核
(一)受理审核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审核内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立的相关条件。各地不得受理审核非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申请。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其所开办网站的栏目、内容不得超出《执业许可证》上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或科目。
非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其经行政机关核准的业务或经营范围应当含有预防保健服务相关内容。申请时应当提供2名以上具 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实际服务于该机构的人员(正式全职员工)相关证明材料(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他们为网站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科学性所作出的保障 承诺。
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见附件 1,申请审核涉及的文书(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书、申请表、复核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及审核同意书)式样见附件2。
(三)备案与公告:《审核同意书》在发放给申请单位的同时,需抄送省通信管理局和我厅各1份以作备案。审核情况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服务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管;省卫生监督所承担对各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审核和日常监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在监管工作中,可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与医疗广告管理相结合,保障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对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 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服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提供;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监管记录移交省卫生监督所进行查处。对行政区域内 未经审核擅自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或网站,应当按有关规定通报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附件: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申请审核涉及的文书式样
江苏省卫生厅
2014年3月19日